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  在102-07-02公告

被保險人不繳納保險費者,將會受到下列處分︰

(1)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超過寬限期仍未繳納保險費者,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,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。投保單位、扣費義務人加徵之滯納金,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十五為限,被保險人加徵之滯納金,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五為限。

(2)前項保險費、滯納金,自投保單位、扣費義務人應繳納之日起,超過三十日仍未繳納者,或被保險人超過一百五十日仍未繳納者,健保署得移送行政執行。

(3)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前,經查證及輔導後,得對有能力繳納,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暫行停止保險給付。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,欠費已辦妥分期繳納,或保險對象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受保護期間,不在此限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李孟達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