是原名改姓就好?或需改名換姓?【從父姓‧從母姓】
由於法規的修改,以及不同婚姻感情和其他因素,近期常有「改姓氏」的客人委託。有的要改從母姓,有的要改從父姓,還有的要從領養父母的姓氏。
最常遇到的提問是… … 例如:李老師,請問我小孩原姓名「王小明」,現在要改從母姓林,可不可以原名直接改姓成「林小明」?
我的回答是:
(1)要先看換了姓氏以後,整個名字的格局是否有比原先的好? 因為每個姓氏的筆畫不同,會影響格局吉凶禍福,改姓氏並不是只單看名字兩個字而已。
(2)原本的名字,是否適合本身?若不合適,那就趁改姓氏時,改名換姓整個重建,以引好運吉氣靠近,讓本身有全新的自己。
舉例假設:大家都喜歡的幸福甜姐兒侯佩岑,侯9+佩8+岑7=24劃, 若改成從母姓就會變成 林8+佩8+岑7=23劃。
乍眼看23劃和24劃都是吉數,但是有查過Google或有研究姓名學的先進都知道,眾多的吉數當中,有五個數字男生可以用;但是用在女生,卻容易破壞婚姻家庭成孤寡,21.23.29.33.39,女生命名改名都請避之。
所以剛剛侯佩岑的例子,若改從母姓,就會從原本的白手起家又旺夫的24劃,變成影響婚姻的23劃女強人數又名孤寡數。
因為原本的名字就是依照「侯9劃」的格局來打基礎,一格一格打造出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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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的法規如下,
民法第 1059 條
子女經出生登記後,於未成年前,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。
子女已成年者,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。
前二項之變更,各以一次為限。
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,為子女之利益
,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:
一、父母離婚者。
二、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。
三、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。
四、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。
(二)父母約定不成者,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。
(三)逾期未辦理出生登記,經催告仍未申請者,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。
(四)非婚生子女,依母姓登記。
(五)無依兒童且父母身分不明者,依監護人之姓氏登記。
(六)經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姓氏者或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氏登記者,嗣後變更姓氏,不計入民法 第1059條第4項次數之計算。
(七)新生兒出生前或出生登記前,父母一方死亡,由生存之一方單方決定子女姓氏,又父母均死亡 ,由監護人決定該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,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,比照辦理。
(八)申請人抽籤後不辦理出生登記,於逕為出生登記前,得再抽籤決定。另父母一方行方不明、雙 方不往來或拒絕約定子女姓氏,得依約定不成之情形,由申請人抽籤決定新生兒依父姓或母姓 登記。
鑑於民法於96年5月23日修正後,子女從姓規定有重大變革,由原則從父姓,改為得從父姓或母姓。自96年5月23日民法修正後自103年1月31日止,父母雙方約定及父母一方決定子女從姓案件計1,308,023件,從父姓者計1,252,483件,占95.75%,從母姓者計55,540件,占4.25%,兩者比例仍相當懸殊,為落實兩性平等,民法第1059條規定:
●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,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。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,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。
●子女經出生登記後,於未成年前,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。
●子女已成年者,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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